勞動合同法為什么不可能修改
作者:鄧瑾 437
專訪勞動合同法起草成員、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一部勞動合同法。
■有人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將因為勞動合同法而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我擔心的是,沒有多少人能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標準法,根本不涉及到工資、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標準問題,那是勞動法的事情。勞動合同法只是解決建立勞動關系,變更、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規(guī)則問題的法律,是契約規(guī)則法。
■勞動法推行了十多年,勞動合同的簽約率非常低。而勞動合同法剛一實施,光1月份的統(tǒng)計,就已經有60%以上的勞動者有了一張勞動合同,這是不得了的進步。
■那些因為中國的勞動合同法而想要轉移到其他國家的企業(yè)沒有看到,所有國家的相關法律都比中國要嚴格,而且除中國大陸以外所有的地方,即使是再窮的國家,其工會都屬于對抗型。
一部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法?
南方周末:現在社會上要求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這次兩會,也有不少代表、委員對這個法律提出了不同意見。很多人都在呼吁修改勞動合同法,您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郭軍:這是在開國際玩笑。提修改勞動合同法的人首先應該看勞動合同法,并且看懂,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應該信口開河。
現在的確有一些批評勞動合同法的聲音,指責這部法有問題。集中的理由是三方面:一是說限制了企業(yè)的用工自由;二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使勞動關系僵化;三是說提高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
在我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制度最自由的一部勞動合同法。為什么?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想全日制用工就全日制用工,想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想直接用工就直接用工,想派遣方式用工就派遣用方式用工,想和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想簽固定期限就簽固定期限,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想一天一簽,還是一簽一百年都完全由也隨意選擇,沒有任何門檻,沒有任何前提和限制,哪個國家是這樣自由,這種自由可以說是到了極至了。
勞動合同法準許企業(yè)這樣極端自由的勞動合同制度,我個人是不贊成的。也有人說說勞動合同法使得企業(yè)用工不自由,限制在出口上,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更嚴了。但是如果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照看一看,勞動合同法在39條中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在41條裁員規(guī)定中又增加了兩種可裁員的情況,這是放寬了而不是收緊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非全日制方式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出口完全敞開,用工自由更是不得了。
再說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人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將因為勞動合同法而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實際上這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本不可能產生這樣結果。我擔心的是沒有多少人能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因為只要把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看明白了,就不會有這種擔心。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是一個企業(yè)的老板,為什么要擔心十四條呢?我以后用人最多用九年零十一個月,堅決不用滿10年,我就用一次,解決不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你年齡大了,工作時間長了,我就不用了,用新不用舊,堅決不用兩次,那么哪個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yè)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完全是采取了一種讓企業(yè)有絕對主動選擇權,勞動者偶然有間接選擇權的方式處理目前勞動關系高度短期化的問題。
如果企業(yè)萬一使用勞動者滿十年了,或者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連續(xù)使用了兩次,勞動者才偶爾有這么一點權力,要求簽一個穩(wěn)定一點長一點的合同,這與勞動關系僵化、無固定期限合同將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
說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一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最直接、最明顯的變化也就是在這里。這一規(guī)定不是要給企業(yè)增加負擔的,也不是要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多向企業(yè)主張一些權利。這一規(guī)定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相輔相成的,目的是引導企業(yè)考慮與勞動者建立比較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終止包括七種情況,而勞動合同法僅僅規(guī)定,只有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和用人單位滅失(包括破產、吊銷執(zhí)照、關閉、撤消、解散等)兩種情況下,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可以明確地講,勞動合同法包括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的規(guī)定并沒有給用人單位增加更多的負擔。
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確是大大強化了企業(yè)違法的成本,如一個月后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工資,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企業(yè)要支付補償金標準兩倍的賠償等等。
再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標準法,根本不直接涉及工資、工時、社會保險等問題,而認為勞動合同法出臺了,企業(yè)要支付加班工資、要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了,這樣的理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沒有勞動合同法企業(yè)也應當這樣做,沒有做是違法的,不道德的,以前勞動法執(zhí)行的不到位,不等于企業(yè)這樣做就是應該的。現在企業(yè)應當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為契機,應當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努力建立和保持合法、合理、和諧的勞動關系。而不是抱怨、抵觸、抹黑勞動合同法。
企業(yè)想要的自由,如果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自由,恐怕是不會有的也不應該有的。否則的話現在有“40、50”現象,四十的女性、五十歲的男性找不到工作,將來可能就是“30、40”、“20、30”,那么這樣的社會如何和諧、穩(wěn)定,這樣的社會怎么發(fā)展?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一部勞動合同法。
■有人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將因為勞動合同法而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我擔心的是,沒有多少人能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標準法,根本不涉及到工資、工時、加班費等勞動標準問題,那是勞動法的事情。勞動合同法只是解決建立勞動關系,變更、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規(guī)則問題的法律,是契約規(guī)則法。
■勞動法推行了十多年,勞動合同的簽約率非常低。而勞動合同法剛一實施,光1月份的統(tǒng)計,就已經有60%以上的勞動者有了一張勞動合同,這是不得了的進步。
■那些因為中國的勞動合同法而想要轉移到其他國家的企業(yè)沒有看到,所有國家的相關法律都比中國要嚴格,而且除中國大陸以外所有的地方,即使是再窮的國家,其工會都屬于對抗型。
一部世界上用工最自由的法?
南方周末:現在社會上要求修改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這次兩會,也有不少代表、委員對這個法律提出了不同意見。很多人都在呼吁修改勞動合同法,您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郭軍:這是在開國際玩笑。提修改勞動合同法的人首先應該看勞動合同法,并且看懂,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應該信口開河。
現在的確有一些批評勞動合同法的聲音,指責這部法有問題。集中的理由是三方面:一是說限制了企業(yè)的用工自由;二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使勞動關系僵化;三是說提高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
在我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世界上用工制度最自由的一部勞動合同法。為什么?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想全日制用工就全日制用工,想非全日制用工就非全日制用工;想直接用工就直接用工,想派遣方式用工就派遣用方式用工,想和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想簽固定期限就簽固定期限,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想一天一簽,還是一簽一百年都完全由也隨意選擇,沒有任何門檻,沒有任何前提和限制,哪個國家是這樣自由,這種自由可以說是到了極至了。
勞動合同法準許企業(yè)這樣極端自由的勞動合同制度,我個人是不贊成的。也有人說說勞動合同法使得企業(yè)用工不自由,限制在出口上,也就是解除勞動合同更嚴了。但是如果將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對照看一看,勞動合同法在39條中增加了兩種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在41條裁員規(guī)定中又增加了兩種可裁員的情況,這是放寬了而不是收緊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非全日制方式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出口完全敞開,用工自由更是不得了。
再說無固定期限合同。有人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將因為勞動合同法而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但實際上這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本不可能產生這樣結果。我擔心的是沒有多少人能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因為只要把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看明白了,就不會有這種擔心。
道理很簡單,如果我是一個企業(yè)的老板,為什么要擔心十四條呢?我以后用人最多用九年零十一個月,堅決不用滿10年,我就用一次,解決不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你年齡大了,工作時間長了,我就不用了,用新不用舊,堅決不用兩次,那么哪個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yè)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合同法完全是采取了一種讓企業(yè)有絕對主動選擇權,勞動者偶然有間接選擇權的方式處理目前勞動關系高度短期化的問題。
如果企業(yè)萬一使用勞動者滿十年了,或者以固定期限合同的方式連續(xù)使用了兩次,勞動者才偶爾有這么一點權力,要求簽一個穩(wěn)定一點長一點的合同,這與勞動關系僵化、無固定期限合同將變成主流的用工方式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
說到勞動合同法增加了企業(yè)的經營成本,一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新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最直接、最明顯的變化也就是在這里。這一規(guī)定不是要給企業(yè)增加負擔的,也不是要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多向企業(yè)主張一些權利。這一規(guī)定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是相輔相成的,目的是引導企業(yè)考慮與勞動者建立比較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終止包括七種情況,而勞動合同法僅僅規(guī)定,只有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和用人單位滅失(包括破產、吊銷執(zhí)照、關閉、撤消、解散等)兩種情況下,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可以明確地講,勞動合同法包括在經濟補償金問題上的規(guī)定并沒有給用人單位增加更多的負擔。
但是勞動合同法的確是大大強化了企業(yè)違法的成本,如一個月后不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支付兩倍工資,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企業(yè)要支付補償金標準兩倍的賠償等等。
再有一點需要特別強調,勞動合同法不是勞動標準法,根本不直接涉及工資、工時、社會保險等問題,而認為勞動合同法出臺了,企業(yè)要支付加班工資、要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了,這樣的理解是十分荒唐可笑的。沒有勞動合同法企業(yè)也應當這樣做,沒有做是違法的,不道德的,以前勞動法執(zhí)行的不到位,不等于企業(yè)這樣做就是應該的。現在企業(yè)應當以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為契機,應當強化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努力建立和保持合法、合理、和諧的勞動關系。而不是抱怨、抵觸、抹黑勞動合同法。
企業(yè)想要的自由,如果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自由,恐怕是不會有的也不應該有的。否則的話現在有“40、50”現象,四十的女性、五十歲的男性找不到工作,將來可能就是“30、40”、“20、30”,那么這樣的社會如何和諧、穩(wěn)定,這樣的社會怎么發(fā)展?
勞動合同 合同法 不可能 為什么 勞動 合同 修改 不可 可能 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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