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WPB 1-1999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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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WPB 1-1999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doc)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GWPB 1-1999 Emission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的型式認證和生產(chǎn)一致性檢查試驗的排放標準值及排 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四沖程發(fā)動機或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行于 50km/h的輕型汽車。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在本標準中引用即構成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T 15089-1994 機動車輛分類 GB 5181-85 汽車排放物術語和定義 HJ/T 26.1-1999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排氣污染物的測試 HJ/T 26.2-1999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曲軸箱氣體排放的測試 HJ/T 26.3-1999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燃油蒸發(fā)排放的測試 密閉室法 HJ/T 26.4-1999 輕型汽車排放污染物測試方法 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時效試驗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述定義: 3.1 輕型汽車 輕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3.2 M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3.3 M2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 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t的載客車輛。 3.4 N1類車 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 的載貨車輛。 3.5 第一類車 設計乘員數(shù)不超過6人(包括司機),且最大總質量≤2.5t的M1類車(即通常所指的轎車 )。 3.6 第二類車 本標準適用范圍內除第一類車以外的其他所有輕型汽車。 3.7 基準質量(RM) 基準質量是指整車整備質量加100kg質量。 3.8 最大總質量(GVM) 最大總質量是指汽車制造廠規(guī)定的技術上允許的車輛最大質量。 3.9 氣體污染物 氣體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氫化合物以碳 (C)當量表示,碳氫比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當量表示。 3.10 顆粒物(PM) 顆粒物是指按規(guī)定所描述的取樣方法,在最高溫度為52℃的稀釋排氣中,由過濾器收集到 的固態(tài)或液態(tài)微粒。 3.11 排氣排放(污染)物 對以點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對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 動力的車輛,是指排氣管排放的氣體污染物和顆粒物。 3.12 蒸發(fā)排放物 蒸發(fā)排放物是指除汽車排氣管排放以外,從車輛排出的所有碳氫化合物的蒸發(fā)損失。 3.13 曲軸箱排放物 指從發(fā)動機曲軸箱排放到大氣中的氣體污染物。發(fā)動機曲軸箱是指發(fā)動機內部或外部的 空間,以內部或外部的管道與油底殼接通,氣體或蒸氣可從此通道逸出。 3.14 發(fā)動機排量 對往復活塞式發(fā)動機,指的是發(fā)動機的公稱氣缸工作容積;對轉子式發(fā)動機,指的是2倍 的發(fā)動機公稱氣缸工作容積。 3.15 排放控制裝置 指的是車輛用于控制和限制排氣管排放和蒸發(fā)排放的裝置。 3.16 當量慣量 是指在底盤測功機上用慣量模擬器模擬汽車行駛中移動和轉動慣量時所相當?shù)幕鶞寿|量 。 4 型式認證的申請 4.1 一種車型的型式認證申請應由制造廠或其法定代表提出,提交的內容包括該車型冷起動 后排氣污染物排放、燃油蒸發(fā)污染物排放、曲軸箱污染物排放和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 等指標。 4.2 按本標準的附錄要求提交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型式認證擴展時,需提供相關的其它型式 認證復印件及測試數(shù)據(jù),以支持認證擴展和確定劣化系數(shù)。 4.3 必須提交一輛要進行型式認證的樣車給負責型式認證的技術檢測部門,按本標準5法進行 試驗。 5 型式認證試驗及其標準值 5.1 概述 5.1.1 對于容易影響車輛排氣管排放和蒸發(fā)排放性能的部件的設計、制造和安裝,必須保證車 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在部件受到振動的情況下,仍能達到本標準的要求。 本標準要求制造廠必須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在正常使用期限和正常使用條件 下,有效地削減排氣管污染物排放和燃油蒸發(fā)排放。 如果車輛的催化轉化器系統(tǒng)中使用了氧傳感器,必須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證車輛在一定速 度和加速度時,理論空燃比(λ)仍能有效控制。 5.1.2 以點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車輛,必須設計為適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所規(guī)定的市售無鉛汽油 。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必須設計為適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市售車用柴 油。 5.2 型式認證試驗要求與標準值 5.2.1 型式認證試驗要求 不同類型車輛在型式認證時要求進行的試驗見表1。 表1 型式認證的試驗要求 型式認證試驗 點燃式發(fā)動機車輛 壓燃式發(fā)動機車輛 第一類車 第二類車 第一類車 第二類車 排氣排放物試驗 進行 進行 進行 進行 曲軸箱排放物試驗 進行 進行 - - 蒸發(fā)排放物試驗 進行 進行 - - 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 進行 進行 進行 進行 5.2.2 型戒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 5.2.2.1 排氣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第一類車的排氣排放物型式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2 表2 第一類車型式認證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實施階段 污 染 物 排放標準值 第一階段: 2000年1月1日至 2004年6月30日 CO 2.72 HC+NOx1) 0.97(直噴式柴油機:1.36) PM1)2) 0.14(直噴式柴油機:0.20) 第二階段 2004年7月1日開始 CO 點燃式發(fā)動機 2.20 壓燃式發(fā)動機 1.00 HC+NOx3) 點燃式發(fā)動機 0.50 壓燃式發(fā)動機 0.70(直噴式柴油機:0.90) PM3) 壓燃式發(fā)動機 0.08(直噴式柴油機:0.10) 注:1)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2年 2)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類車的排氣排放物型式認證試驗排放標準值見表3。 5.2.2.2 曲軸箱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發(fā)動機的曲軸箱通風系統(tǒng)不允許有任何氣體泄漏入大氣。 5.2.2.3 蒸發(fā)排放物試驗標準值 蒸發(fā)排放物應不超過2g/次試驗。 5.2.2.4 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 表3 第二類車型式認證試驗標準值 單位:g/km   基準質量(RM),kg RM≤1250 1250<RM≤1700 RM>1700 第一階段 2001年1月1日 2005年6月30日 CO 2.72 5.17 6.90 HC+NOx1) 0.97 (直噴式柴油機:1.36) 1.40 (直噴式柴油機: 1.96) 1.70 (直噴式柴油機:2.38) PM1)2) 0.14 (直噴式柴油機:0.20) 0.19 (直噴式柴油機: 0.27) 0.25 (直噴式柴油機:0.35) 第二階段 2005年7月1日開始 CO 點燃式發(fā)動機 2.20 4.00 5.00 壓燃式發(fā)動機 1.00 1.25 1.50 HC+NOx3) 點燃式發(fā)動機 0.50 0.60 0.70 壓燃式發(fā)動機 0.70 (直噴式柴油機:0.90) 1.00 (直噴式柴油機: 1.30) 1.20 (直噴式柴油機:1.60) PM3) 壓燃式發(fā)動機 0.08 (直噴式柴油機:0.10) 0.12 (直噴式柴油機: 0.14) 0.17 (直噴式柴油機:0.20) 注:1) 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1年。 2) 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3) 表中所列的以直噴式柴油機為動力的車輛的排放限值的有效期為3年。 5.2.2.4.1 耐久性要求 本標準適用范圍的所有車輛,其排放控制裝置的耐久性要求為80000km。 按照HJ/T26.4-1999進行耐久性試驗時,在試驗開始(0km)和每隔10000km(±400km)或更 快的頻率,以固定的間隔直至行駛到80000km,應依據(jù)HJ/T26.1-1999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排氣污染物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本標準5.2.2.1中表2或表3的規(guī)定。 5.2.2.4.2 劣化系數(shù)的確定 按照5.2.2.4.1所述方法進行耐久性試驗,將所有的排氣排放測試結果作為行駛距離的函 數(shù)進行繪圖,行駛距離圓整到最近的公里數(shù)。利用最小二乘法計算所有數(shù)據(jù)點的最佳擬 合直線,不考慮0km的試驗結果。只有在這條直線上對應6400km,和80000km的排放值符 合5.2.2.1規(guī)定的標準值時,數(shù)據(jù)可以用于計算劣化系數(shù)(DF)。若最佳擬合直線超出了適 用的標準值,且直線的斜率為負值(6400km的插入值大于80000km的插入值),但80000km 時的真實排放值低于標準值,則數(shù)據(jù)仍可接受。 對每一種污染物i可以通過下式計算排氣排放的劣化系數(shù)(DF) 式中:Mi1——6400km插入點對應的污染物i的排放測試結果,用g/km表示; Mi2——80000km插入點對應的污染物i的排放測試結果,用g/km表示; 這些插入值至少保留到小數(shù)點后四位,再兩者相除,得到劣化系數(shù)。劣化系數(shù)的結果應 圓整到小數(shù)點后三位。如果劣化系數(shù)小于1,則視其為1。 制造廠既可以采用耐久性試驗的方法確定劣化系數(shù),也可以直接使用表4中的劣化系數(shù)替 代耐久性試驗結果,來進行排氣排放物試驗結果的耐久性修正。 劣化系數(shù)既用于5.3.1中型式認證結果的判定,也用于7.3.2中生產(chǎn)一致性檢查結果的判 定。 表4 劣化系數(shù) 車 輛 種 類 劣化系數(shù)(DF) CO HC+NOx PM1) 以點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1.2 1.2 - 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車輛 1.1 1.0 1.2 注:1) 只適用于以壓燃式發(fā)動機為動力的 5.3 判定規(guī)則 5.3.1 排氣排放物的試驗結果采用下述規(guī)則進行判定: V1i/、V2i/、V3i/分別代表i種污染物1、2、3次試驗結果;Li代表i種污染物標準值。 5.3.1.1 試驗應該重復進行三次。對給定基準質量的車輛,每次試驗結果乘以5.2.2.4所確定的劣 化系數(shù)(DF)后(其數(shù)值以V1i、V2i、V3i表示)應小于表2或表3中的標準值。即三次測 試中,每次每種污染物V1i<Li、V2i<Li、V3i<Li,則認為合格。 5.3.1.2 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1i≤0.70Li,則只進行一次試驗,就認為合格。 5.3.1.3 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1i≤0.85 Li,則只要其中有一種污染物V1i>0.7Li,則要進行第二次試驗,如果三種污染物的V2 i<Li,每種污染物的V1i+V2i<1.70Li,則只要進行二次試驗就認為合格。 5.3.1.4 如果三次重復試驗結果,每一種污染物的算術平均值(V1i+V2i+V3i)/3<Li,并允許在三 次試驗中,每種污染物有一次Vni<1.10Li,則也認為合格, 5.3.1.5 若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則可根據(jù)制造廠的要求,將試驗追加到10次,再根據(jù)10次試驗結 果的平均值作出結論: (1) 第一次測試中,V1i>1.10Li (2) 第二次測試中,V2i>1.10Li;或Li≤V1i≤1.10Li≤V2i≤1.10Li (3) 三次測試中,V3i>1.10Li;或Li≤V1i≤1.10Li且Li≤V3i≤1.10Li;或Li≤V2i≤1.10Li且Li ≤V3i≤1.10Li 當10次試驗結果的平均值Vi=(V1i+V2i+V3i+……V10i)/10<Li時,認為合格,否則認為不 合格。 5.4 試驗方法 5.4.1 排氣排放物試驗 按HJ/T26.1-1999的規(guī)定進行。 5.4.2 曲軸箱排放物試驗 按HJ/T26.2-1999的規(guī)定進行。 5.4.3 蒸發(fā)排放物試驗 第一階段按GB/T14763-93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第二階段按HJ/T26.3-1999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 5.4.4 排放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 按HJ/T26.4-1999的規(guī)定進行。 6 型式認證的擴展 6.1 與排氣污染物相關的擴展(排氣排放物試驗) 6.1.1 基準質量不同的車型 當不同車型僅基準質量區(qū)別時,已通過認證的車型在下述條件下可擴展到其他車型: 6.1.1.1 第一類車的認證僅可擴展到下列車型:其基準質量所對應的當量慣量為已通過型式認證 車輛的當量慣量相鄰大一組慣量或所有小慣量的擴展。 6.1.1.2 對于第二類車,若待擴展車型的基準質量需要使用的飛輪,其慣性質量小于已通過認證 車型的飛輪,且已通過認證車型所排放的污染物滿足待擴展車型規(guī)定的標準值要求,則 可以認可該擴展。 6.1.2 總傳動比不同的車型 當不同車型僅僅傳動比有區(qū)別時,已通過認證的車型在下述條件下可擴展到其他車型: 6.1.2.1 對排氣排放物試驗中所用到的每一個傳動比,按下式確定其比率E: 式中:V1——已通過認證車型的速度; V2——待擴展車型的速度。 發(fā)動機轉速為1000r/min。 6.1.2.2 如果每一值動比E≤8%,則不必進行排氣排放物試驗,可將認證擴展。 6.1.2.3 如果至少有一個傳動比E>8%,而且每一個傳動比的E≤13%,則必須重復排氣排放物試 驗,但該試驗可在制造廠選擇的試驗室進行,試驗室應得到負責型式認證的權威機構的 認可。該試驗報告需提交負責型式認證試驗的技術檢測部門。 6.1.3 基準質量和總傳動比均不同的車型 若滿足6.1.1和6.1.2的所有條件,則已通過型式認證的車型可向只有基準質量和總傳動 比不同的車型擴展。 6.1.4 若一種車型是依據(jù)6.1.1~6.1.3 通過認證的,則這種認證不允許再向其他車型擴展。 6.2 與燃油蒸發(fā)排放相關的擴展(蒸發(fā)排放物試驗) 6.2.1 對于裝有蒸發(fā)排放控制系統(tǒng)的車型,型式認證可在下列情況下擴展: 6.2.1.1 供油/空氣計量系統(tǒng)(如單點噴射、化油器等)的基本原理必須相同。 6.2.1.2 油箱的形狀和材料以及液體燃油管必須相同,對最不利于蒸發(fā)控制的截面和管長組合須 進行測定。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氣分離器,由負責型式認證的技術檢測部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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