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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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pic]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海關依 照本條例規(guī)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 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guī)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 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 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 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 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 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xié)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負 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 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 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區(qū)域性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 的進口貨物,適用協(xié)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 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 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 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 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 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 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xié)定及相關協(xié)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 ,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 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 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 :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ǘp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ㄈ簻蔬M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適用的 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fā)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 為發(fā)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fā)現(xiàn)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 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 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I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 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ǘ┰撠浳锏某山粌r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ㄈ┵u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 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ㄋ模┵I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ǘ┯少I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ㄈ┯少I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ㄋ模┡c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 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 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ㄎ澹┳鳛樵撠浳锵蛑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 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u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ㄒ唬S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 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ㄈ┻M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 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 物的完稅價格: ?。ㄒ唬┡c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 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 格; ?。ㄈ┡c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 在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 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ㄎ澹┮院侠矸椒ü蓝ǖ膬r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 )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時通常的 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ǘ┻M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ㄈ┻M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 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 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 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 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 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 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 ?。ㄈ┌凑障铝懈黜椏偤陀嬎愕膬r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 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ㄋ模┮院侠矸椒ü蓝ǖ膬r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 數(shù)據(jù)為依據(jù)。 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 條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 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 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shù)?,按照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 規(guī)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 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guī)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guī)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 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 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 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fā) 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jù)、業(yè)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 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shù)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 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tǒng)一格式的協(xié)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 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 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 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 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 第三章的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 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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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9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已經2003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03年11月23日 [pic]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和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海關依 照本條例規(guī)定征收進出口關稅。 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 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guī)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 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和《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的稅目、稅則號列 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zhí)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 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 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 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 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對其商業(yè)秘密予以保密,海關應當依法為納稅義務人保密。 第八條 海關對檢舉或者協(xié)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負 責保密。 第二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稅率的設置和適用 第九條 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 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第十條 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 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區(qū)域性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 的進口貨物,適用協(xié)定稅率。 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yōu)惠條款的貿易協(xié)定的國家或者地區(qū)的 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原產于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 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第十一條 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xié)定稅率、特惠稅 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 定稅率。 適用出口稅率的出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 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 的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任何國家或者地區(qū)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xié)定及相關協(xié)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 ,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qū)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 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 員會決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 境之日實施的稅率。 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xù)之日實施的稅率 : (一)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ǘp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ㄈ簻蔬M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 第十七條 補征和退還進出口貨物關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確定適用的 稅率。 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guī)定需要追征稅款的,應當適用該行為發(fā)生之日實施的稅率;行 為發(fā)生之日不能確定的,適用海關發(fā)現(xiàn)該行為之日實施的稅率。 第三章 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確定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符合本條第三款所列條件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 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 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I方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 對貨物轉售地域的限制和對貨物價格無實質性影響的限制除外; ?。ǘ┰撠浳锏某山粌r格沒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而無法確定; ?。ㄈ┵u方不得從買方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因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而產 生的任何收益,或者雖有收益但能夠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ㄋ模┵I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ǘ┯少I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ㄈ┯少I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ㄋ模┡c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 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 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fā)、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ㄎ澹┳鳛樵撠浳锵蛑腥A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 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u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條 進口時在貨物的價款中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ㄒ唬S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 費用; (二)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ㄈ┻M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一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條件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 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 物的完稅價格: ?。ㄒ唬┡c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 格;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 格; ?。ㄈ┡c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 在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但應當扣除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項目; (四)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費用,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該貨物運抵 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ㄎ澹┮院侠矸椒ü蓝ǖ膬r格。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 )項的適用次序。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應當扣除的項目是指: (一)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第一級銷售環(huán)節(jié)銷售時通常的 利潤和一般費用以及通常支付的傭金; ?。ǘ┻M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ㄈ┻M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第二十三條 以租賃方式進口的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該貨物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納稅義務人要求一次性繳納稅款的,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 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第二十四條 運往境外加工的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 境外加工費和料件費以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五條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guī)定 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 第二十六條 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 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 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 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 第二十七條 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 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 (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qū)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 ?。ㄈ┌凑障铝懈黜椏偤陀嬎愕膬r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 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ㄋ模┮院侠矸椒ü蓝ǖ膬r格。 第二十八條 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計入或者不計入完稅價格的成本、費用、稅收,應當以客觀、可量化的 數(shù)據(jù)為依據(jù)。 第四章 進出口貨物關稅的征收 第二十九 條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 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貨物的進出 境地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轉關運輸?shù)?,按照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進口貨物到達前,納稅義務人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 規(guī)定。 第三十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進行 商品歸類、確定原產地以及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資料;必要時,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補充申報。 第三十一條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稅則》規(guī)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guī)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以及 其他歸類注釋,對其申報的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并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海關應 當依法審核確定該貨物的商品歸類。 第三十二條 海關可以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定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 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jù)。 第三十三條 海關為審查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查閱、復制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合同、發(fā) 票、賬冊、結付匯憑證、單據(jù)、業(yè)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反映買賣雙方關系及交 易活動的資料。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并且所涉關稅數(shù)額較大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 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憑海關總署統(tǒng)一格式的協(xié)助查詢賬戶通知書及有關工作 人員的工作證件,可以查詢納稅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賬戶的資金 往來情況,并向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有懷疑的,應當將懷疑的理由書面告知納稅義務人,要求 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書面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資料。 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作說明、未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海關仍有理由懷疑 申報價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價格,并按照本條例 第三章的規(guī)定估定完稅價格。 第三十五條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后,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海關就如何確 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海關應當向納稅義務人作出書面說明。 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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