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 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於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準。采用考試及 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 報到 第六條 應徵人員經核定錄用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yǎng)親 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guī)定日期報到,於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xù),并於報到時繳 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yī)院或衛(wèi)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xù)。 □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xù),并經審核後方得報到 。 前項保證手續(xù)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guī)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yè)。 (二)現(xiàn)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 其怠於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二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xù) ,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 。職員換保應於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xù),逾期未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 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xù)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藉口推諉。 第十五條保證人應於職員離職半年後,而無發(fā)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 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對保并於認?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 試用 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 新進職員到職後40天?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正式職員 。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本公司之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叁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産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 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後,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 服務準則 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與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yè)務上之機密。 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 第二十五條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yè)經總經理特準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職員對於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於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xié)同 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 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中午12時。 第三十條 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班時間?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 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班時間?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下午 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guī)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 職員於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 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 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tǒng)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 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後而早退者,可免按遲 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於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 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 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 之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 工作)。 (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wèi)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條 由於業(yè)務上之需要,需於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 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準。下午下班後應打下 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 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理級以上干部、營業(yè)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 出差 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長程出差" ,凡能於當天往返者,稱?"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公出。 第四十條 長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經理 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後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 "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 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 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 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後再行支付。 注:膳費費說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於7∶30以前出發(fā)者發(fā)給早餐費 。上午11∶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1∶0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中餐費。下午5∶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7∶0 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晚餐費。 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fā)業(yè)務上之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 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 (一)耶誕節(jié); (二)婦女節(jié)(限女性); (三)國慶日; (四)感恩節(jié); (五)狂歡節(jié); (六)勞動節(jié);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guī)定如下: (一)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六條 ?便於計算特殊休假天數,於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於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層呈經總經理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之需要,可經協(xié)定定?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後延長之 日數定?整體特別休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fā)給不休假獎金, 以本薪之1/2?計算標準。 □ 請假 第五十條 除規(guī)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職員均應依本規(guī)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guī)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於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不能於事前呈核時,可事後補假外,其馀非經核準之缺勤,均以曠職論處 。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xù)假者,亦以曠職論處。 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後,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公立醫(yī)院或勞保局指定之醫(y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 醫(y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guī)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 停薪。 (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yī)院或勞保醫(yī)院、診所之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 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yī)院或公立醫(yī)院之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準。不得 超過30天,若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 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 第五十七條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條 娩假: 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産或小産給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條喪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 。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開請假,以天?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之。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規(guī)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 請辦理留職停薪。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之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準。 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之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 仍照規(guī)定辦理外,其馀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之工作鐘點?一天。 □ 薪資 第六十三條 職員之薪資分?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六十四條 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之,共分六職等。 第六十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之。 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100級。 第六十六條考績與本薪調整: 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 第六十八條 營業(yè)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總經理 5000 副總經理 4000 經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條 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後,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優(yōu)等者 發(fā)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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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差、公出、休假、請 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 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於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準。采用考試及 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應徵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 報到 第六條 應徵人員經核定錄用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yǎng)親 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guī)定日期報到,於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xù),并於報到時繳 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yī)院或衛(wèi)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xù)。 □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xù),并經審核後方得報到 。 前項保證手續(xù)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guī)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yè)。 (二)現(xiàn)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 其怠於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二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xù) ,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後,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 。職員換保應於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xù),逾期未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 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xù)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有效。 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藉口推諉。 第十五條保證人應於職員離職半年後,而無發(fā)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 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本公司於每年定期對保并於認?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 試用 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 新進職員到職後40天?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正式職員 。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本公司之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叁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産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 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後,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藉故推諉。 □ 服務準則 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與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yè)務上之機密。 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 第二十五條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yè)經總經理特準者,不 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職員對於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於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xié)同 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 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中午12時。 第三十條 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班時間?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 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班時間?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下午 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guī)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 職員於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 半天計,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 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tǒng)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 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後而早退者,可免按遲 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於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 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 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 之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 工作)。 (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wèi)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條 由於業(yè)務上之需要,需於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 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準。下午下班後應打下 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 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理級以上干部、營業(yè)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 出差 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長程出差" ,凡能於當天往返者,稱?"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公出。 第四十條 長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經理 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後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 "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 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 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於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後,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 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後,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後再行支付。 注:膳費費說明: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早晨於7∶30以前出發(fā)者發(fā)給早餐費 。上午11∶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1∶0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中餐費。下午5∶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7∶0 0以後返回者發(fā)給晚餐費。 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fā)業(yè)務上之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 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 (一)耶誕節(jié); (二)婦女節(jié)(限女性); (三)國慶日; (四)感恩節(jié); (五)狂歡節(jié); (六)勞動節(jié);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guī)定如下: (一)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職員於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六條 ?便於計算特殊休假天數,於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於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層呈經總經理核準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之需要,可經協(xié)定定?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後延長之 日數定?整體特別休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fā)給不休假獎金, 以本薪之1/2?計算標準。 □ 請假 第五十條 除規(guī)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職員均應依本規(guī)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guī)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於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不能於事前呈核時,可事後補假外,其馀非經核準之缺勤,均以曠職論處 。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xù)假者,亦以曠職論處。 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後,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但因疾病住院 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公立醫(yī)院或勞保局指定之醫(y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 醫(y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guī)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 停薪。 (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yī)院或勞保醫(yī)院、診所之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 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yī)院或公立醫(yī)院之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準。不得 超過30天,若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 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 第五十七條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條 娩假: 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産或小産給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條喪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 。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開請假,以天?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之。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規(guī)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 請辦理留職停薪。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之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準。 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之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 仍照規(guī)定辦理外,其馀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之工作鐘點?一天。 □ 薪資 第六十三條 職員之薪資分?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六十四條 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之,共分六職等。 第六十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之。 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100級。 第六十六條考績與本薪調整: 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 第六十八條 營業(yè)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總經理 5000 副總經理 4000 經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條 功俸津貼: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後,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優(yōu)等者 發(fā)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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