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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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廣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三、廣告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規(guī)章

□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甄選、報到、保證、試用、任用、服務準則、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請假、薪資、考績、獎懲、遷調、解職、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 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jié)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約人員。
第三條 關于試用、練習生、新進職員及臨時人員之管理,比照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辦理。

□ 甄選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之甄選,以學識、品德、能力、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采用考試及甄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 應征人員之甄選以筆試、口試及性向測驗各項中選擇測驗之,必要時可經信用調查。
□ 報到
第六條 應征人員經核定錄用后,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人員報到,除任用通知單外,并寄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保證書,錄用人應照規(guī)定日期報到,于報到前辦妥下列手續(xù),并于報到時繳交,無故不在期限內辦妥者,即取消其錄用資格。
(一)繳驗學、經歷及兵役證件,2寸半身相片一張,身份證復印件;
(二)辦理保證事宜;
(三)填妥扶養(yǎng)親屬申請表;
(四)經醫(yī)院或衛(wèi)生院(所)檢查合格之體檢表一份;
(五)須定工作契約者,應即辦理聘雇契約手續(xù)。

□ 保證
第七條 本公司職員,除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外,均須辦理保證手續(xù),并經審核后方得報到。
前項保證手續(xù)及保證人責任以保證書規(guī)定之。
第八條 本公司職員需覓保證人至少一名。
保證人必須有下列資格:
(一)本國公民有正當職業(yè)。
(二)現(xiàn)職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職薦任者。
第九條 凡為本公司職員或與被保的職員有配偶或直系親屬之關系者,不得作為保證人。
第十條 被保證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一)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二)偷竊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證者;
(四)故意毀損本公司之設備或其他物品者;
(五)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受損者;
(六)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第十一條 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換保:
(一)保證人死亡;
(二)保證人住所不明;
(三)保證人退休;
(四)保證人喪失保證資格。
保證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證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應予議處。
第十二條 保證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覓保,辦妥換保手續(xù),接獲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證責任,如以登報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職員換保應于一星期內辦妥新保證手續(xù),逾期未辦,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議處或免職。
第十三條 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蓋有印章,如有作廢或更改時應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將新印章之印模掛號郵寄存查,同時聲明繼續(xù)保證,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認原印章為有效。
第十四條 保證人所負之一切保證責任,決不因被保證人之工作地點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諉。
第十五條 保證人應于職員離職半年后,而無發(fā)生未了結事項時,始得解除保證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對保并于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辦理對保。

□ 試用
第十七條 試用期間:
新進職員到職后40天為試用期間,試用期滿,由各部門主管簽請總經理核準為正式職員。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成績欠佳者,公司可隨時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公司之職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或經通緝、判刑有案、剝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頑劣,經公私機關開革者;
(四)虧空公款或貪污有案者;
(五)參加幫會、營私、聲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年齡未滿15歲者;
(八)患有神經病或傳染病者;
(九)欠缺語言機能,行為不便影響工作者。
第二十條 職員經任用分派工作后,應即赴所派定單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諉。

□ 服務準則
第二十一條 職員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guī)章與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條 職員應盡忠職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業(yè)務上之機密。
第二十三條 職員對未經明示事項之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員應珍惜公司信譽,凡個人之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上級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
第二十五條 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職務,但本公司投資之事業(yè)經總經理特準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職員對于一切公物應倍加愛惜珍用,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二十七條 職員不得違抗上級命令,如有正當意見,應于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xié)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職員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請假者外應按時辦公,不得曠職或遲到早退。
第二十九條 職員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第三十條 練習生之上下班時間如下:
(一)白天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下午4時30分,中午休息時間自12時至下午1時30分,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下班時間為中午12時。
(二)晚上練習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時間為下午5時30分到晚上10時,星期六上班時間為下午1時30分到5時30分。
第三十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本公司職員應依規(guī)定之上下班時間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違者雙方概以曠職二天論處,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時,應由直屬主管證明之。
第三十二條 職員于上下班時間逾時或提早者視為遲到或早退,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內,三次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一小時以內者,每次均以曠職半天計。遲到或早退一小時以上者,以曠職一天計。其遲到、早退之統(tǒng)計以每月底結算。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者,可免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職員于上班時間內,因公外出時,應以口頭方式向直屬主管報請核準,報備時應說明事由、欲往何處、與何人接洽、及預定返回時間,未經核準擅自外出,情況嚴重者概以曠職論處。
第三十四條 當公司在晚間舉辦訓練開班時,除經理級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職員均應輪值,時間輪值之職責如下:
(一)處理上課學員的各項事宜(包括點名、收款、麥克風、上課桌椅黑板、投影機等準備工作)。
(二)督導練習生處理清潔衛(wèi)生、冷氣、茶點等事項。
(三)禁止上課學員進入辦公室。
(四)隨時注意學員上課之反應與意見,以報告上級。
(五)禁止旁聽。
(六)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事件。

□ 加班
第三十五條 由于業(yè)務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為加班,加班得支給加班費。
第三十六條 加班時間之計算,以每半小時為計算之單位,并按出勤卡時間為準。下午下班后應打下班卡,加班前應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條 職員加班除每晚講座之輪值外,事前須填妥“加班申請單”報請主管核準,否則不予計算加班。
第三十八條 經理級以上干部、營業(yè)及外人員,一律不支給加班費。

□ 出差
第三十九條 職員出差,分“長程出差”與“短程出差”兩種,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稱為“長程出差”,凡能于當天往返者,稱為“短程出差”,因公務需要外出本市者稱為公出。
第四十條 長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填具“長程出差申請單”,送請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經理以上主管核準。
(二)出差人員可憑核準后之“長程出差申請單”向會計科預支差旅費。
(三)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出之宿費、交通費(以上須有單據)、膳雜費填具“出差旅費清單”,連同“長程出差申請單”,送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再送會計科報銷。
(四)職員長程出差旅費支付標準如下表。
第四十一條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員于出差前應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
(二)出差人員公畢返回后,應按實際支用之交通費與其他費用,填具“出差旅費清單”,呈報單位主管核簽后,轉呈副總經理以上主管核準后再行支付。
表6.2.4
職等 交通費 膳雜費 宿費
一 實支 300 實支
二 實支 300 400
三 二等客列車以下實支 300 320
四 二等客列車以下實支 300 280
五 三等客列車 300 250
六 四等客列車以下實支 300 200

注:膳費說明:
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發(fā)者發(fā)給早餐費。
上午11∶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發(fā)給中餐費。
下午5∶00以前出發(fā)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發(fā)給晚餐費。
第四十二條 職員國外出差,依下列標準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據,則實支實銷。
(二)若未能取得收據,則除交通費外,每日以五十美元報支。
□ 休假
第四十三條 星期日與假日均給假休息,由于天災事變或突發(fā)業(yè)務上之需要,本公司可臨時變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條 假日如下:
(一)圣誕節(jié);
(二)婦女節(jié)(限女性);
(三)國慶日;
(四)感恩節(jié);
(五)狂歡節(jié);
(六)勞動節(jié);
(七)其他由政府機關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條 特別休假規(guī)定如下:
(一)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五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職員于公司內服務滿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一天,但其總數不得超過30天。
第四十六條 為便于計算特殊休假天數,于每年年底結算,未滿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條 特別休假應于每個月月初選定日期提出申請,層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八條 因公司整體活動之需要,可經協(xié)議定為休息日,自特別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長之日數定為整體特別休假日。
第四十九條 特別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請,由公司發(fā)給不休假獎金,以本薪之1/2為計算標準。

□ 請假
第五十條 除規(guī)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職員均應依本規(guī)定請假。
第五十一條 職員請假應依規(guī)定覓妥職員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一)請假兩天以內者,由經理核準;
(二)請假在兩天以上者,由副總經理、總經理核準;
請假除因緊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時,可事后補假外,其余非經核準之缺勤,均以曠職論處。假期已滿未銷假,又未續(xù)假者,亦以曠職論處。
第五十二條 請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準請假。
第五十三條 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喪假、公傷假及公假等七種。
第五十四條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過五天,全年不得超過14天。
(二)事假一次超過四天,在請假期間,如遇例假亦以請假計算之。
第五十五條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傷必須治療時,得請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過30天,但因疾病住院時得請病假全年不得超過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治療者,經公立醫(yī)院或勞保局指定之醫(yī)院或本公司認可之醫(yī)院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報請總經理核準延長其假期,每次以一年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規(guī)定者,可以未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時,可準以留職停薪。
(四)請病假兩天以上者,需備公立醫(yī)院或勞保醫(yī)院、診所之證明。
第五十六條 公傷假:
請公傷假應檢具勞保指定醫(yī)院或公立醫(yī)院之證明,期限以診斷書寫明之日時為準。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并須填報“公傷報告單”辦理留職停薪。
第五十七條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開請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條 娩假:
女性職員分娩,給假八星期。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或小產給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條 喪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請喪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請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開請假,以天為單位,自喪亡日起七周內為之。
第六十條 公假:
(一)政府法令規(guī)定應給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論。但其期間不得超過30天。若超過者得申請辦理留職停薪。
(二)請公假應提出合法之證明文件,其給假期限,依文件所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 職員請假日數之計算,如系中途到職者(每年以1月1日為起算點),除娩、婚、喪及公假仍照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計算遞減。
第六十二條 請假未滿一天者,以鐘點計算,積滿一天之工作鐘點為一天。

□ 薪資
第六十三條 職員之薪資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六十四條 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之,共分六職等。
第六十五條 本薪以薪點計算之。
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并分為100級。
第六十六條 考績與本薪調整:
第六十七條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
第六十八條 營業(yè)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
第六十九條 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總經理 5000
副總經理 4000
經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條 功俸津貼: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為優(yōu)等者發(fā)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條 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于每年新年前發(fā)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余,并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
第七十二條 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fā)給。
第七十三條 薪資每月發(fā)放一次,于次月5日發(fā)給。
第七十四條 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于下次發(fā)薪之日發(fā)給。
第七十五條 加班費:
加班費以每小時60元計算。
第七十六條 請假扣薪:
請假超過第十一章之規(guī)定標準者,按小時計算扣薪。曠職者之計算標準,按第七章之規(guī)定,
扣薪以“本薪+加給+年功俸津貼”之和除以180為每小時薪資率。
第七十七條 代扣項目:
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之規(guī)定。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之規(guī)定。
第七十八條 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fā)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fā)。

□ 考績
第七十九條 考績之主旨在于考核職員之工作效率、工作績效、能力、操行及適任性,使有客觀之了解,作為調薪、升遷及培育之參考依據。
第八十條 考績按工作性質由各部門主管初考,再由總經理復考核定。
第八十一條 考核次數視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則于每年元月底統(tǒng)計一次。
第八十二條 考績等第以各項因素總得分定之。
優(yōu)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滿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條 辦理考績人員應嚴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遺漏或錯誤,違者分別懲處。
第八十四條 考績表如附表。
第八十五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績不得列為優(yōu)等。
(一)受懲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二)遲到或早退全年累計達20次以上者;
(三)請事假天數超過本規(guī)則之規(guī)定期限者;
(四)曠職全年累計超過四天者。
第八十六條 職員考績表由人事單位密存,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其他人員一概不得查閱。

□ 獎懲
第八十七條 本公司職員之獎勵,分為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等六種。
第八十八條 職員有下列事實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晉級、記功、獎金、加薪、嘉獎之獎勵。
(一)對公司業(yè)務有特殊貢獻者;
(二)能為公司開發(fā)新業(yè)務者;
(三)處于艱險情況,冒險執(zhí)行所司職務者。
(四)遇非常事變,能奮勇出力,保全員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對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見機舉發(fā),或防止其發(fā)生,使公司減免損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勞,奉公守法,對于應辦工作均圓滿達成,足資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應行獎勵事項。
第八十九條 本公司職員之懲誡分為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等六種。
第九十條 職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職、停職、降級、減薪、記過、申誡之懲誡。
(一)營私舞弊或教唆幫助他人營私舞弊者;
(二)竊取或故意毀壞公司財物者;
(三)利用職務上之便利經營或兼營與公司類似之業(yè)務,而損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業(yè)務上之秘密及資料,或以文件賬冊示人者;
(五)違犯公司各種規(guī)章或命令者;
(六)有瀆職、失職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級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圓滿達成者;
(八)擅離職守,貽誤公務者;
(九)品行不端,損及公司名譽者;
(十)偽造賬冊,虛報費用者。
第九十一條 職員在應受獎勵或懲誡之事實發(fā)生時,該單位主管應隨時將有關事實簽呈總經理核定。
第九十二條 嘉獎三次作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記大過一次,功過在得當狀況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條 嘉獎或申誡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三分,記大功或記大過一次于年終考績時分別增減九分。

□ 調遷
第九十四條 本公司之職員基于培養(yǎng)人才或業(yè)務上之需要,經董事會或總經理之核定可調遷之。
第九十五條 本公司經理得簽請所屬人員互調工作,務使人盡其才。
第九十六條 職員接到調任通知后,應于翌日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監(jiān)交辦妥手續(xù)就任新職,不得無故延遲或推諉。

□ 解職
第九十七條 職員解職分退休、辭職、停職、裁遣及免職等五種。
第九十八條 退休辦法另訂定。
第九十九條 職員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向公司提出申請。
第一○○條 辭職申請未經總經理核準前應繼續(xù)服務,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fā)該月份薪給及辭職證明書。
第一○一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因病或因事請假,已逾規(guī)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個月以上者;
(三)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四)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重大者。
第一○二條 依前條第一款停職之職員,其停職期間未逾一年者,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二款停職之職員于羈押之原因消滅后,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依前條第三款停職之職員,獲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無罪及停職期滿時,經總經理之核準,可予復職。
第一○三條 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
第一○四條 凡停職之職員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職,否則視同自動免職。
第一○五條 本公司因業(yè)務上緊縮或因天災、人禍、其他不可抗拒之情況,可裁遣職員。
第一○六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連續(xù)曠職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累計曠職達六日以上者;
(二)考績列劣等者;
(三)全年記過達三次,未依照規(guī)定抵消者;
(四)停職之職員,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者;
(五)觸犯刑事或違反本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重大者。
第一○七條 經解職之職員,于接獲解職通知后,應即將經辦事項及經管之案卷、賬目、款項、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其應領之薪資及獎金,應于上項手續(xù)辦妥后,再予發(fā)給。
第一○八條 離職人員辦妥離職手續(xù)后,可申請發(fā)給離職證明書。

□ 福利
第一○九條 本公司為安定職員生活,增進職員福利,辦理各項福利業(yè)務。
第一一○條 本公司職員應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其保險費由本公司及職員依法分擔之。
第一一一條 公司得于適當時機,辦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條 為酬勞全體職員之辛勞,公司于年終時舉辦聚餐。
第一一三條 職員可免費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各項講座與演講會,但須在不影響本身職務進行之情況下,并經總經理核準后始得參加。
第一一四條 正式職員結婚、喪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發(fā)禮金。
第一一五條 正式職員均享有退休金。

□ 附則
第一一六條 本規(guī)則未盡事宜由總經理以命令規(guī)定之。
第一一七條 本規(guī)章經董事會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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