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服務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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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卓越生產運營總監(jiān)高級研修班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職員服務規(guī)則
二、職員服務規(guī)則

□ 總則
第一條 概說
本規(guī)程依據(jù)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訂定,其內容適用本公司的所有職員。
第二條 范圍
本公司職員的服務,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時間,出入場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請假,休假,停職,辭職及解職,教育訓練,保健,獎勵,懲戒等事項,除本公司章程,組織規(guī)程及其他章則另有規(guī)定的外,悉依本規(guī)程規(guī)定辦理。

□ 服務準則
第三條 責任與義務
1.職員應遵守本公司各項規(guī)章,服從主管的指示,維護工作秩序,與同仁和睦相處,互相合作,以期達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務。
2.職員如系擔任主管的,應力求增進所屬員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適當?shù)亩綄?,并應率先達成任務,不得以未直接參與其工作為由而推卸責任。
第四條 研究發(fā)展
職員除應愛護本公司的一切設施,節(jié)省物資,及致力整理與保持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外,并應隨時保持研究發(fā)展的精神,努力創(chuàng)造,以求增進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術。如有有利業(yè)務改進的意見,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核辦。
第五條 保守機密
職員應以本公司的信譽及利益為重,不得對外泄漏業(yè)務上的機密,以及從事有害本公司聲譽及業(yè)務進展的事項。
第六條 兼職
職員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職務。如確有此種必要時,須于事先取得本公司的核準。

□ 任用
第七條 任用手續(xù)
1.本公司職員的任用,由總經理室核定。
2.本公司對有志服務人員,應就其學識,品德,能力,經歷及體格,加以考查(且經權衡或考試及體格檢查合格后),認為適宜時,方予任用為本公司職員。
3.對于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工友,經由考選認為適宜者,得予晉任為職員,其有關規(guī)則另訂。
第八條 應具備的文件
新進人員應具備的文件如下:
1.戶籍謄本或抄本。
2.學歷及經歷證件,擔任最后職務的離職證明,兵役證明(具備時),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證書(依本公司規(guī)定格式填報)。
3.調查表及保證書(依本公司規(guī)定格式填報)。
第九條 保證
1.職員須辦妥保證手續(xù)后方得報到。
2.保證人應為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經本公司認可的。
3.保證書的格式及保證規(guī)約另訂。
第十條 生效日期
職員于接獲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續(xù),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務地點報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條 試用
1.新進職員以到職后40天內為試用期間。在此期間,如本公司認為不適合其所任職務時,得解除任用。如認為適任時,即于期滿時發(fā)給正式任用通知。
2.本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規(guī)程第七條所規(guī)定由工友晉任的職員。

□ 待遇
第十二條 待遇
職員的等級,職位及工資,悉按“職員任用及待遇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
第十三條 旅費
職員奉命調職或因公出差時,得支旅費,其有關支給辦法另訂。
第十四條 物品的貸與
職員工作所需的服裝、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貸與,其有關貸與辦法另訂。

□ 工作及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工作時間
職員的工作時間依下列的規(guī)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總經理室核定變更,但變更后的每日總時數(shù),不得少于規(guī)定的總時數(shù)。
上班時間:上午8時。
下班時間:下午5:30分。
休息時間:中午12時至下午1:30分。
星期六以中午12時為下班時間。
第十六條 特殊情形
1.除前條外,負有特殊任務的職員,其工作及休息時間以及輪班方式另訂。
2.職員因公出差時,除經特別指示者外,應視為按照通常工作時間上下班。
第十七條 輪班方式
輪班方式另案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公休日
星期日稱為公休日。由于業(yè)務上需要,停電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可臨時變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條 休假日
休假日規(guī)定如下。因季節(jié)性關系有趕工必要,經工會或員工同意,本公司得臨時規(guī)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 1月1日及2日
(2)婦女節(jié)(限女性)3月8日
(3)國慶日。
(4)感恩節(jié)。
(5)圣誕節(jié)。
2.國定休假日與公休日重復時得依政府規(guī)定補假。
第二十條 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廠內均設有考勤卡。職員上下班時間必須親自打卡,中午休息時間開始及終止時亦同。

□ 出入場所
第二十一條 一般規(guī)定
1.職員進入本公司必須隨身佩帶本公司發(fā)給的職員證。
2.其他有關出入公司的規(guī)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攜帶物品
1.職員出入本公司時,非經許可不得攜帶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攜帶的必要時應先獲得直屬主管的核準,并在出入時向警衛(wèi)或總務課長出示證明,并接受檢查。
2.職員有攜帶非業(yè)務所需的易燃物品、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公司,或有未經直屬主管核準將公有財物攜出本公司或工廠的可能時,應在經理副理或相當?shù)燃壢藛T見證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職員如為女子時,搜查人應由女子擔任。
第二十三條 禁止進入
職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禁止進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帶職員證的。
2.酗酒的。
3.攜帶非業(yè)務所需的易燃物品、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的。
4.本公司認為有害公眾衛(wèi)生或有本規(guī)程第四十二條情形的。

□ 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條 加班
職員在規(guī)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繼續(xù)工作,得支給加班津貼。有關支給辦法見“職員任用及待遇規(guī)則”第十條。
第二十五條 值勤
職員由于業(yè)務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給假日津貼,或于事后申請補休。有關辦法見“職員任用及待遇規(guī)則”第十一條。

□ 考勤及請假
第二十六條 遲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時間到班在半小時以內的,即視為遲到一次。
2.到班時間在上下午上班時間后半小時以上的,即視為請事假半天,應即補辦請假手續(xù),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時間內因業(yè)務上的需要而離開工作場所或早退外出時,應事先報請直屬主管核準。如是因私事而離開工作場所,或早退外出時,應辦理請假手續(xù)。
4.因天災、人禍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而遲到,經提出報告而查明確實者,或報經核準后而早退的,得免按遲到早退計算。
第二十七條 請假
1.職員因私事或疾病而請假時,應依規(guī)定覓妥經辦事務代理人并填寫請假單,于事先報請主管核準。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門經理核準,3日以上事假應由各部門經理核轉總經理室核準。
3.病假逾3日以上時,應隨同請假單檢附醫(yī)師診斷書。診斷書逾期時應即補具新診斷書。公司認為必要時,并得指定醫(yī)師重新開具診斷書。
4.職員請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報準的,得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xù)外,其余非經核準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職論。雖經請假而假滿不到班且未續(xù)假的,亦以曠職論。
5.職員請假期間內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計算。
□ 休假
第二十八條 公休
1.新進職員于下年度給予公休4天。
2.連續(xù)服務滿1年以上的職員,如全年度請假未超過30天的,下年度給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給1天,加至30日止。
3.如全年度請假超過30天的,每超過1天則扣除公休1天,至請假44天時,即不再給予公休。
但因公傷病假及特別休假除外。
4.曠職者即予取消上述3項公休的權利。
5.如未公休日數(shù)累積至60天以上時,其超過60的日數(shù)得給付不休假獎金(金額為工資日額乘以超過的日數(shù)),于發(fā)夏季獎金時給付。
6.公休時應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請單,經核準后方得離職。
7.因工作繁忙未能離職時,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緊急事假,經按期提出請假單的,在規(guī)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請公休。
第二十九條 特別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司核準后給予特別休假。
1.遇有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機構作證或鑒定等。
3.產假
(1)女職員生產后八星期。
(2)流產:不足3個月的妊娠,依照病假辦理。
3個月以上的妊娠,給予特別休假4星期。
7個月以上的妊娠,給予特別休假8星期。
4.因公傷病經提出醫(yī)師診斷書(必要時由公司指定醫(yī)師提出診斷書)。
5.短期兵役在1個月以下的。
6.本公司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條 慶吊休假
1.遇有下列慶吊事項之一的,經公司核準后得給予特別休假。
(1)本人結婚得連續(xù)休假8日(包括婚禮舉行日)。
(2)子女結婚得休假1天(婚禮舉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產)得休假1天。
(4)喪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的,得休假8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時,得休假6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時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產后6個月以內死亡的得休假1天。
d.孫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
(5)婚喪假須離服務處所時,得按其路程遠近,交通狀況,酌情核給路程假。
2.關于第(4)項喪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個月期間內分期休假。
3.在慶吊休假期間遇有普通休假日時(包括公休日,輪班休假等),得免予計算在內。
4.如在上班4小時后發(fā)生第(4)項的情形,則當天剩余上班時間亦按特別休假計算。
如在4小時以內時,則喪假自當天起算。

□ 停職
第三十一條 停職事由
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間內停職:
1.本公司認為對業(yè)務有必要的。
2.非由于業(yè)務原因的傷病,已請病假且停發(fā)工資后經3個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1個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職之必要者。
第三十條 停職期間
1.停職期間原則上規(guī)定如下:
(1)非由于業(yè)務原因的傷病,經核準停職者:
服務未滿1年者 3個月
服務滿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6個月
服務五年以上者 1年
(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間辦理。
第三十三條 其他規(guī)定
1.職員停職期間得由本公司視業(yè)務需要而令其復職。
2.職員在停職期間屆滿時,如未接獲本公司復職通知,自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即視同自動解除任用關系。
3.停職期間不計入服務年資內。
4.上述第2及3項之規(guī)定,不適用于因兵役停職之情形。
5.職員停職期間,原則上免支工資。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職時,則是否支付工資,由總經理室決定。

□ 辭職及解職
第三十四條 辭職
1.職員擬自請辭職時,應于3個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申請書內應載明辭職原因)。
2.申請未經本公司核準前,應繼續(xù)服務,不得先行離職。
第三十五條 職員退休依照本公司“職員退休規(guī)則”辦理。
第三十六條 解聘
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給付一個月的工資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
2.行為或服務成績欠佳,經本公司認為不適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上之必需者。
惟因應職員本人負責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給付任何補償金。
第三十七條 任用關系的停止
職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關系:
1.死亡。
2.申請辭職獲準。
3.因受懲戒而解聘。
4.屆滿退休年齡。
5.停職期間屆滿后未接獲復職通知。
6.有聘用期間的約定,其期間屆滿時。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條 退職金
有關退職金給付的規(guī)定另訂。
□ 教育訓練
第三十九條 一般原則
本公司為業(yè)務需要而提高職員所任工作的技能,或為增進職員的知識與品德水準,使能擔任較高職務,得隨時指定職員接受必要的教育訓練。
第四十條 方式
1.職員教育訓練得以自辦補習班,訓練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時并選派工作成績優(yōu)良有志進取的職員,赴國內外機構參加訓練或實習。
2.職員在辦公時間內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訓練時,得視同辦公。但受訓時間在假日或在工作時間以外時,不得視為加班。
□ 保健
第四十一條 體格檢查
1.職員應在進入本公司時及在每年規(guī)定期間接受體格檢查。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對全體或一部分職員實施體格檢查種痘或預防注射。
2.職員不得無故拒絕接受本公司所舉辦的體格檢查,種痘或預防注射,及其他有關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條 嚴重疾病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為新進者不予任用為本公司職員,其為現(xiàn)有職員則不得進入本公司工作場所。
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勝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惡化者。
2.患有公認的傳染病及疑似傳染病者。
3.曾患傳染病或嚴重疾病,雖經治愈而尚未復元者。
4.接近公認的傳染病患者而有已受傳染的可能者。
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業(yè)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約醫(yī)師認為患有不宜就業(yè)疾病者。

□ 獎勵
第四十三條 獎勵類別:
職員的獎勵分為下列六種。
嘉獎,小功,大功,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及創(chuàng)造獎。
第四十四條 嘉獎,小功,大功
對職員的功績,經評定后,分別授予嘉獎,小功及大功。接受前項獎勵者,于其受獎日期所屬的半年考績分數(shù)上,按下列標準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績分數(shù),晉升考績分數(shù)及獎金考績分數(shù)中。
嘉獎一次 6分
小功一次 12分
大功一次 24分。
第四十五條 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創(chuàng)造獎
服務年資獎,功績獎及創(chuàng)造獎的實施辦法另訂。
第四十六條 創(chuàng)造獎
職員在業(yè)務上有創(chuàng)造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確有特殊貢獻者,得授予創(chuàng)造獎。
□ 懲戒
第四十七條 懲戒類別
1.職員有職務上或行為上的過失,應予懲戒。懲戒處分經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
2.懲戒的類別按事件之嚴重程度計分為解聘,降職或降等(級),停職停薪,減薪,及申誡:
(1)解聘:對于情節(jié)嚴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給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2)降職或降等(級):對于情節(jié)不如前項的嚴重者,得遷調其職位或予以降等(級)。
(3)停職停薪:對于情節(jié)不如前二項之嚴重者,得暫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給其停止上班期間的工資。但每次以不超過七日為限。
(4)減薪:對于情節(jié)更輕微者,得減薪一次,其數(shù)額為平均半日的工資。
(5)申誡:對于情節(jié)輕微者,予以申請?zhí)幏帧?
第四十八條 解聘處分
除依本規(guī)則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屬于下列各項之一者,得予以解聘處分:
1.新進職員對本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學歷,經歷及戶籍等個人資料有虛報或使用不正當方法取得的情形。
2.連續(xù)曠職二星期以上者。
3.屢經處分,仍時常遲到早退,請假或不熱心工作者。
4.在上班時間,擅自放棄工作者。
5.故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妨礙他人的工作,破壞機械設備的調整狀況,以及導致其他造成妨礙工作進行的情形。
6.故意破壞,焚毀偷竊,隱匿或遺失本公司的公用設備、文件、財務等,因而妨礙本公司的業(yè)務或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7.故意違反本公司有關安全衛(wèi)生規(guī)則或指示者。
8.泄漏業(yè)務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故意破壞本公司信譽的行為者。
9.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本公司設備,以制作或修繕私物者。
10.未經本公司核準,私自在外兼職者。
11.利用職權接受外界的財物饋贈者。
12.將本公司借貸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轉讓他人者。
13.偽造或改進本公司徽章或服務證,或將其借與他人使用,或轉讓他人者。
14.在本公司內擅自集會演講,或在指定場所之外發(fā)布文告,圖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
15.利用職權與外界勾結圖謀私利者。
16.在本公司內賭博或舉行其他類似之不正當行為者。
17.有妨害風化行為者。
18.違反本公司重要的規(guī)則、公告,或職務上的命令,或有擾亂本公司秩序或管理之行為者。
19.對人有強暴脅迫的行為者。
20.有觸犯刑章的行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1.已受兩次以上的懲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為者。
22.有其他類似前列各項的不正當行為者。
第四十九條 其他懲戒
屬于下列各項之一者,得視其嚴重程度予以降職,降等(級),停職停薪,減薪或申誡之處分:
1.時常遲到、早退,請假或不熱心工作者。
2.怠忽本身的職責,或妨礙他人的工作,破壞機械設備的調整狀況,以及導致其他造成妨礙工作進行的情形。
3.怠忽職責,因而損毀或遺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財物等,以至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4.怠忽職責,因而違反本公司有關安全衛(wèi)生規(guī)則或指示者。
5.未經完成必要手續(xù),攜出或意圖攜出本公司的公用財物者。
6.疏忽防火措施或隨地引火者。
7.因斗毆爭辯而擾亂本公司的安寧者。
8.對工作進行或其他事件作虛偽不實的報告者。
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進行私人交易者。
10.違反本公司的規(guī)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壞及擾亂本公司內的風紀及秩序者。
11.有其他類似前列各項的不正當行為者。
12.教唆或幫助他人,企圖、預謀或未遂前條及本條各項行為者。
第五十條 督導職責
職員倘有前列三條的情形,如其直屬主管負有督導不周的責任時,則應受連帶處分。
第五十一條 損害賠償
由于職員的故意,或擅專的行為而造成重大的過失,以至本公司蒙受財物上的損害時,該職員除接受處分外,并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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