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具體操作
綜合能力考核表詳細內容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具體操作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具體操作 所謂代建制,是將有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交給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建設,實行交鑰 匙工程。長期以來,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攬,政企不分,這種狀況必 須及時改變。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及社會公益性項日,在建設過程中要 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形式選擇有實力的企業(yè)組織實施,政府 職能重點放在項目決策、資金運籌和監(jiān)督管理方面。 (一)項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職能 初步設想如下:選擇若干新上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試點,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形 式確定對應的項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個項目由一家公司負責),由其負責項目的全過程 管理,建成后對政府實行交鑰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建成后的 物業(yè)管理及資產保值增值。這些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什,專業(yè)技術性比較簡單,主要是一 些文化、教育,衛(wèi)生和社會團體項目;項目使用單位缺乏足夠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經驗,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政府財政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規(guī)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項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參加項目的工程建設,人員要精干 ,做到高效運作。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看,項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權利 義務,其工作職能主要包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并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和建筑施工圖;負責項目開工前的征地拆遷、三通一平、繳納稅費及辦理有關 報建手續(xù):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監(jiān)理工作,選擇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編制項目 的年度投資計劃利財務用款計劃,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組織編制項目概算、預算和決 算文什;項目完工后將建成的固定資產移交給政府。 項目管理公司的利潤來自兩部分,一是建設單位管理費,二是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節(jié) 余資金分成部分。具體操作如下: 建設單位管理費指項目管理公司為進行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籌建、建設、驗收等工作所 發(fā)生的管理費用,建議按項目總投資x2.5%或單項工程費用x3%的標準計算。項目總投 資應以發(fā)改委或建設部審定的投資概算為基礎,最終以財政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 定的項目決算為準。建設單價管理費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以及財政性資金劃撥進度,每 年劃撥給項目管理公司相應的資金額度,最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guī)定》(財基字[1998]4號)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包干 責任制的,其包干節(jié)余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于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 性投資形成的包干節(jié)余,3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用于基本建設投資 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為項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 “代建制”下的項目管理模式 1.業(yè)主管理模式 業(yè)主管理模式是傳統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即由業(yè)主(項目管理公司)自行選擇 工程的設計、材料供應、設備供應、施工、安裝調試、監(jiān)理等單位并分別與之簽署合同 ,負責對整個項目的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通過對各類合同的管 理來最終達到項目管理的目的。 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個合同分別簽訂,所有合同均由業(yè)主(或其受托人)負責管理 ,就產生了各個合同之間接口的問題。從風險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個合同主體均對業(yè) 主負責,就會產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風險。因此,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個項目合同主 體相互緊密配合才能保證整個項目得以順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簽訂合同時需要特別注 意使各個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合同之間能夠做到相互銜接,緊密配合。但是項目建設過程 中還是會產生一些無法預知的問題,通過合同完全劃分各個合同主體的責任或風險界線 并不現實,大量不同的合同及合同主體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責任相互交叉或落空, 由此產生的風險及責任則只能由業(yè)主承擔??偟膩碚f,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必將承 擔一些無法轉嫁或難以轉嫁的項目建設風險,容易造成投資難以控制、工期難以確定、 質量難以保證的缺陷。 2.EPC模式 為減少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所承擔的風防,在基礎設施項目及社會公益性建設過程中產 生了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的項目建設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業(yè)主將包括項目設計(包括 概念設計)、設備采購、土建施工、設備安裝、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直至整個項目建成投 產的全過程均交由獨立的建設承包商負責的一種模式,承包商將在“固定工期、固定價格 及保證性能質量”的基礎上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由于交鑰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業(yè)主管理模式下項目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職能及施工 單位的職能,并對業(yè)主承擔全面的管理責任,因此,它必須對整個建設過程進行充分有 效的協調。一般地,交鑰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對項目所涉行業(yè)的技術有較充分的掌握 和理解,并具有很強的項目施工管理能力。而業(yè)主將通過合同管理對承包商進行監(jiān)督和 管理。 交鑰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義,即為在項目完工并可投入運行時方才移交給業(yè)主,承包 商提供的服務應包括自項目開工起至項目完工投產止L的全過程服務。在此情況下,業(yè)主 對工程建設的參與應當僅限于合同管理及對施工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承包商對工程建設過 程享有較充分的自主權,業(yè)主除按合同規(guī)定外不得進行任何干預。 交鑰匙承包模式是一項固定工期的建設模式,承包商對項目的整體交付時間承擔責任, 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否則業(yè)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遲工朗。因此,業(yè)主對工程項目的 投產基本上有一個比較準確的評估,從而使整個項目的建設工期更有保證。 交鑰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種固定價格的建設模式,合同價格在整個合同期內一般是固定不 變的,除非出現合同中規(guī)定的范圍變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因外,否則合同價格不得 予以調整。因此,業(yè)主對工程造價有一個比較客觀的了解,使工程投資控制能得到有效 保證。在交鑰匙承包模式下,業(yè)主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征地、項目報批、繳納稅費、籌 措資金并按合同進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獨立承擔了全過程的建設任務,從而使業(yè)主有更 多的精力與時間放在與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使用單位以及其他合同方的協調溝通,大大 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項目代建協議》基本框架 《項目代建協議》是最重要的商務合同,它規(guī)定了項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門在財政性投資 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權利與責任?!俄椖看▍f議》確定了各方在協議中分擔風險的方式和 范圍以及一旦在項目壽命期內發(fā)生意外事件,政府應提供的支持和各方應采取的行動。 《項目代建協議》應以時間順序來規(guī)定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也就是說,從土地獲得、 設計、建設到最后移交。對項目的好處是可以將《項目代建協議》作為一件工具和合同執(zhí) 行工作的流程圖,用以指導工作執(zhí)行情況。以下是《項目代建協議》的基本框架: 1.土地獲得和使用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政府應按時間向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 地所處的狀態(tài)應該是沒有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留置、抵押、抵押權益、環(huán)境污染。項目管 理公司得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征得政府批準前,只能用于項目建設,不能挪作它用 。 2.設計 《項目代建協議》將規(guī)定設計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以及適用法律;項目設計程序,如審查、批 準及設計改變的程序;設計的責任等。 對于政府部門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初步設計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包括建設規(guī)模、使用功能等 ,項目管理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應該進行審核,任何錯誤和遺漏所造成的后果將由項目管 理公司承擔。對工程設計,政府可保留審查和批準的權利。 在建設期的任何時候,為了加快建設進度、降低建設成本或提高施工質量,需要對初步 設計進行改動的,由項目管理公司書面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經政府審查認為改動確有 必要,政府應該批準改動。但未經政府批準,項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動初步設計。 3.建設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活動,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需要特別強調的條款是:(1)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2)政府監(jiān)督和檢查的權利;(3)項 目計劃和進度日期;(4)重大問題和工程進度改變報告制度;(5)項目管理公司對建設承 包商和建設監(jiān)理人的責任;(6)交付圖紙和技術細節(jié)以及完工后的清理。 在控制質量方面,政府應要求項目管理公司在整個建設工程期間,向政府持續(xù)提供完整 的有關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每一部分的質量控制結果文件。在不影響正常施工 的情況下,政府有權檢查項目管理公司或建設承包商的質量控制過程和方法。政府代表 可以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建設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實質性缺陷,應立即要求 項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重建合乎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工程,或更換有缺陷的 材料。如果政府發(fā)現了施工質量問題,建設承包商應改正缺陷。 4.完工驗收 《項目代建協議》將規(guī)定進行工程驗收的程序、方法和標準,以確認工程建設是否滿足設 計和建設要求。 政府在收到項目管理公司的驗收請求后,應確認工程是否已達到設計標準。如果己達標 準,政府將負責驗收并向項目管理公司頒發(fā)完工證書。如果不符合標準,項目管理公司 應該采取措施使工程達到設計標準。對于無法達到設計標準的項目,政府應對項目管理 公司進行懲罰,或者罰款,或者拒收項目。 5.建設單位管理費及包干節(jié)余獎勵 在《項目代建協議》中,政府應對項目管理公司的收入做出保證,對建設單位管理費及包 干節(jié)余獎勵作出詳細規(guī)定。 6.移交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移交的范圍、程序及標準。移交的范圍除了項目設施以外,還 應包括設計圖紙、電腦軟件以及其他為項目今后運營所必需的一切文什、資料軟件等。 7.建設期內的合同責任 政府通常的責任包括授權條款,對項目管理公司盡量提供稅費方面的優(yōu)惠;協助項目及 有關事項獲得批準;當發(fā)生實質性法規(guī)變化時為項目管理公司做出補償等等。 項目管理公司通常的責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門制定的各項法規(guī),符合安全和環(huán)保標準;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本地有競爭力的服務和產品等。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具體操作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具體操作 所謂代建制,是將有條件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交給專業(yè)項目管理公司建設,實行交鑰 匙工程。長期以來,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都是由政府一手包攬,政企不分,這種狀況必 須及時改變。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及社會公益性項日,在建設過程中要 按照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形式選擇有實力的企業(yè)組織實施,政府 職能重點放在項目決策、資金運籌和監(jiān)督管理方面。 (一)項目管理公司的基本職能 初步設想如下:選擇若干新上的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進行試點,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形 式確定對應的項目管理公司(一般是一個項目由一家公司負責),由其負責項目的全過程 管理,建成后對政府實行交鑰匙工程。政府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公司負責項目建成后的 物業(yè)管理及資產保值增值。這些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什,專業(yè)技術性比較簡單,主要是一 些文化、教育,衛(wèi)生和社會團體項目;項目使用單位缺乏足夠的基建力量和管理經驗, 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政府財政全額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規(guī)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 項目管理公司的定位是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并不一定參加項目的工程建設,人員要精干 ,做到高效運作。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看,項目管理公司是受政府委托代理甲方的權利 義務,其工作職能主要包括:組織有關單位編制并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初步設計和建筑施工圖;負責項目開工前的征地拆遷、三通一平、繳納稅費及辦理有關 報建手續(xù):組織建設工程招投標和施工監(jiān)理工作,選擇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編制項目 的年度投資計劃利財務用款計劃,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組織編制項目概算、預算和決 算文什;項目完工后將建成的固定資產移交給政府。 項目管理公司的利潤來自兩部分,一是建設單位管理費,二是實行投資包干責任制的節(jié) 余資金分成部分。具體操作如下: 建設單位管理費指項目管理公司為進行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籌建、建設、驗收等工作所 發(fā)生的管理費用,建議按項目總投資x2.5%或單項工程費用x3%的標準計算。項目總投 資應以發(fā)改委或建設部審定的投資概算為基礎,最終以財政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審 定的項目決算為準。建設單價管理費應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以及財政性資金劃撥進度,每 年劃撥給項目管理公司相應的資金額度,最終結算時多退少補。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guī)定》(財基字[1998]4號)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包干 責任制的,其包干節(jié)余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于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 性投資形成的包干節(jié)余,3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用于基本建設投資 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為項目管理公司的分成收入。 (二) “代建制”下的項目管理模式 1.業(yè)主管理模式 業(yè)主管理模式是傳統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即由業(yè)主(項目管理公司)自行選擇 工程的設計、材料供應、設備供應、施工、安裝調試、監(jiān)理等單位并分別與之簽署合同 ,負責對整個項目的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通過對各類合同的管 理來最終達到項目管理的目的。 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由于各個合同分別簽訂,所有合同均由業(yè)主(或其受托人)負責管理 ,就產生了各個合同之間接口的問題。從風險管理角度而言,由于各個合同主體均對業(yè) 主負責,就會產生一定的合同接口風險。因此,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要求各個項目合同主 體相互緊密配合才能保證整個項目得以順利完成。因此在起草、簽訂合同時需要特別注 意使各個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合同之間能夠做到相互銜接,緊密配合。但是項目建設過程 中還是會產生一些無法預知的問題,通過合同完全劃分各個合同主體的責任或風險界線 并不現實,大量不同的合同及合同主體的存在,不可避免地造成責任相互交叉或落空, 由此產生的風險及責任則只能由業(yè)主承擔??偟膩碚f,在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必將承 擔一些無法轉嫁或難以轉嫁的項目建設風險,容易造成投資難以控制、工期難以確定、 質量難以保證的缺陷。 2.EPC模式 為減少業(yè)主管理模式下業(yè)主所承擔的風防,在基礎設施項目及社會公益性建設過程中產 生了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的項目建設管理模式。EPC模式是指業(yè)主將包括項目設計(包括 概念設計)、設備采購、土建施工、設備安裝、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直至整個項目建成投 產的全過程均交由獨立的建設承包商負責的一種模式,承包商將在“固定工期、固定價格 及保證性能質量”的基礎上完成項目建設工作。 EPC模式一般具有如下特點: 由于交鑰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兼具業(yè)主管理模式下項目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職能及施工 單位的職能,并對業(yè)主承擔全面的管理責任,因此,它必須對整個建設過程進行充分有 效的協調。一般地,交鑰匙承包模式下的承包商對項目所涉行業(yè)的技術有較充分的掌握 和理解,并具有很強的項目施工管理能力。而業(yè)主將通過合同管理對承包商進行監(jiān)督和 管理。 交鑰匙承包模式就其字面含義,即為在項目完工并可投入運行時方才移交給業(yè)主,承包 商提供的服務應包括自項目開工起至項目完工投產止L的全過程服務。在此情況下,業(yè)主 對工程建設的參與應當僅限于合同管理及對施工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承包商對工程建設過 程享有較充分的自主權,業(yè)主除按合同規(guī)定外不得進行任何干預。 交鑰匙承包模式是一項固定工期的建設模式,承包商對項目的整體交付時間承擔責任, 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否則業(yè)主不得要求承包商提前推遲工朗。因此,業(yè)主對工程項目的 投產基本上有一個比較準確的評估,從而使整個項目的建設工期更有保證。 交鑰匙承包模式也是一種固定價格的建設模式,合同價格在整個合同期內一般是固定不 變的,除非出現合同中規(guī)定的范圍變更或不可抗力等有限的原因外,否則合同價格不得 予以調整。因此,業(yè)主對工程造價有一個比較客觀的了解,使工程投資控制能得到有效 保證。在交鑰匙承包模式下,業(yè)主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征地、項目報批、繳納稅費、籌 措資金并按合同進行支付。由于承包商獨立承擔了全過程的建設任務,從而使業(yè)主有更 多的精力與時間放在與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使用單位以及其他合同方的協調溝通,大大 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 《項目代建協議》基本框架 《項目代建協議》是最重要的商務合同,它規(guī)定了項目管理公司和政府部門在財政性投資 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權利與責任?!俄椖看▍f議》確定了各方在協議中分擔風險的方式和 范圍以及一旦在項目壽命期內發(fā)生意外事件,政府應提供的支持和各方應采取的行動。 《項目代建協議》應以時間順序來規(guī)定合同各方的權利和責任,也就是說,從土地獲得、 設計、建設到最后移交。對項目的好處是可以將《項目代建協議》作為一件工具和合同執(zhí) 行工作的流程圖,用以指導工作執(zhí)行情況。以下是《項目代建協議》的基本框架: 1.土地獲得和使用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政府應按時間向項目管理公司移交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 地所處的狀態(tài)應該是沒有任何種類和性質的留置、抵押、抵押權益、環(huán)境污染。項目管 理公司得到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征得政府批準前,只能用于項目建設,不能挪作它用 。 2.設計 《項目代建協議》將規(guī)定設計標準和設計規(guī)范以及適用法律;項目設計程序,如審查、批 準及設計改變的程序;設計的責任等。 對于政府部門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初步設計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包括建設規(guī)模、使用功能等 ,項目管理公司在投標文件中應該進行審核,任何錯誤和遺漏所造成的后果將由項目管 理公司承擔。對工程設計,政府可保留審查和批準的權利。 在建設期的任何時候,為了加快建設進度、降低建設成本或提高施工質量,需要對初步 設計進行改動的,由項目管理公司書面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經政府審查認為改動確有 必要,政府應該批準改動。但未經政府批準,項目管理公司不能自行改動初步設計。 3.建設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項目管理公司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活動,并承擔相應的風險 。需要特別強調的條款是:(1)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2)政府監(jiān)督和檢查的權利;(3)項 目計劃和進度日期;(4)重大問題和工程進度改變報告制度;(5)項目管理公司對建設承 包商和建設監(jiān)理人的責任;(6)交付圖紙和技術細節(jié)以及完工后的清理。 在控制質量方面,政府應要求項目管理公司在整個建設工程期間,向政府持續(xù)提供完整 的有關已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每一部分的質量控制結果文件。在不影響正常施工 的情況下,政府有權檢查項目管理公司或建設承包商的質量控制過程和方法。政府代表 可以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若發(fā)現建設工程或所用材料有任何實質性缺陷,應立即要求 項目管理公司拆除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重建合乎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工程,或更換有缺陷的 材料。如果政府發(fā)現了施工質量問題,建設承包商應改正缺陷。 4.完工驗收 《項目代建協議》將規(guī)定進行工程驗收的程序、方法和標準,以確認工程建設是否滿足設 計和建設要求。 政府在收到項目管理公司的驗收請求后,應確認工程是否已達到設計標準。如果己達標 準,政府將負責驗收并向項目管理公司頒發(fā)完工證書。如果不符合標準,項目管理公司 應該采取措施使工程達到設計標準。對于無法達到設計標準的項目,政府應對項目管理 公司進行懲罰,或者罰款,或者拒收項目。 5.建設單位管理費及包干節(jié)余獎勵 在《項目代建協議》中,政府應對項目管理公司的收入做出保證,對建設單位管理費及包 干節(jié)余獎勵作出詳細規(guī)定。 6.移交 《項目代建協議》中將規(guī)定移交的范圍、程序及標準。移交的范圍除了項目設施以外,還 應包括設計圖紙、電腦軟件以及其他為項目今后運營所必需的一切文什、資料軟件等。 7.建設期內的合同責任 政府通常的責任包括授權條款,對項目管理公司盡量提供稅費方面的優(yōu)惠;協助項目及 有關事項獲得批準;當發(fā)生實質性法規(guī)變化時為項目管理公司做出補償等等。 項目管理公司通常的責任包括:遵守政府部門制定的各項法規(guī),符合安全和環(huán)保標準;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本地有競爭力的服務和產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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