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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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建議書
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JILIN CHEMICAL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在吉林省登記注冊) 新增發(fā)行 人民幣普通股:150,000,000股 招 股 意 向 書 (未定稿) |重 要 提 示 | |發(fā)行人保證本招股意向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 | |理部門對本次發(fā)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fā)行人所發(fā)行的股 | |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的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此相反 | |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 |增發(fā)股票類型: |人民幣普通股 | |面 值: |每股人民幣1.00元 | |發(fā) 行 方 式: |向證券投資基金配售與向原社會公眾股(A股)股 | | |東定向配售相結合 | |增 發(fā) 數 量: |15000萬股,其中2250萬股向證券投資基金配售, | | |其余12750萬股按1:2.55的比例向原社會公眾股(A| | |股)股東定向配售 | |發(fā)行定價區(qū)間: |3.00-4.00元/股 | |發(fā)行定價方法: |先由發(fā)行人和主承銷商初步確定發(fā)行價格區(qū)間,然| | |后由證券投資基金競價確定最終發(fā)行價格 | |發(fā) 行 對 象: |證券投資基金及原社會公眾股(A股)股東 | |上市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 |主 承 銷 商: |國信證券有限公司 | |發(fā)行人律師事務所 |金杜律師事務所 | |: | | 目 錄 一、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3—1— 3 二、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3—1— 3 三、 本次發(fā)行的有關機構 · · · · · · · ·· · · · · · 3—1— 4 四、 發(fā)行方案 · · ····· · · · · · ·· · · · · · ·3—1—9 五、 承銷··························3-1-10 六、 風險因素與對策 · · · · · · ·· · · · · · · · · ·3—1—10 七、 發(fā)行人基本情況 · · · · · · ·· · · · · · · · · ·3—1—17 八、 本次發(fā)行前后的股權結構變化 · ·· · · · · · · · · ·3—1—23 九、 前十名股東及持股比例 · · · ·· · · · · · · · · ·3—1—24 十、 募集資金的使用計劃 · · · ·· · · · · · · · · ·3—1—24 十一、 發(fā)行人的主要會計資料 · · · ·· · · · · · · · ·3—1—26 十二、 發(fā)行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說明 · · · · · · · · ·3—1—28 十三、 發(fā)行人發(fā)展規(guī)劃·········· · · · · · · · 3—1—28 十四、 股利分配政策· · · · · · ·· ·· · · · · · · ·3—1—29 十五、 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 ·· · ·· · ·· · · ·· 3—1—30 十六、 其他重要事項· · · · · · ·· · ·· · ·· · · ·· 3—1—32 十七、 與本次發(fā)行有關的中介機構的意見 ·· ·· · · · · ·3—1—32 十七、 董事會及主承銷商簽署意見 · · ·· ·· ·· · · · · ·3—1—32 附錄······························3—1—33 備查文件··························3—1—35 一、緒言 本招股意向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公 開發(fā)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發(fā)行人的實際情況而編寫,從而 為投資者提供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該招股意向書由公司董事會通過 并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全體董事確認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者誤導,并對其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本次新增發(fā)行的A股是根據本招股意向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發(fā)行的,除發(fā)行人和主承 銷商外,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招股意 向書作任何解釋或說明。 本次增發(fā)之發(fā)行方案經發(fā)行人1999年8月24日召開的董事會形成決議,并經1999年10 月13日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決議公告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分別刊登在1999年 8月25日和10月14日的《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時報》。 本次增發(fā)申請獲中國證監(jiān)會證監(jiān)發(fā)行字[1999] 號文批準。 二、釋義 在本招股意向書內,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下述涵義: 1. 發(fā)行人:指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2. 主承銷商:指國信證券有限公司 3. 本次增發(fā)或本次發(fā)行:指發(fā)行人本次新增發(fā)行1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A股 4. 發(fā)行方案:指發(fā)行人本次新增發(fā)行1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A股之發(fā)行方案 5. 證券投資基金: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 6. 原社會公眾股(A股)股東:指股權登記日下午收市后在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登記在冊的吉林化工流通股A 股股東。 7.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8、中國證監(jiān)會:指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 9、招股意向書:指發(fā)行人本次新增發(fā)行1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A股之招 股意向書 11、發(fā)行公告:指發(fā)行人本次新增發(fā)行15000萬股社會公眾股A股之發(fā)行 公告 12、配售申購單:指主承銷商就發(fā)行人本次增發(fā)配售事宜向證券投資基金 發(fā)送的申購定單,配售申購單既是主承銷商確定發(fā)行價格的依據,又 可被主承銷商視為證券投資基金向主承銷商發(fā)出的配售申購要約,具有 法律效力。 11、詢價:指主承銷商以發(fā)送配售申購單的方式向證券投資基金就發(fā)行人本次增發(fā) 征詢發(fā)行價格的行為。 12、集團公司:指吉林化工集團公司,行政上隸屬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為 發(fā)行人控股股東 13、前身公司:指吉林化工廠及其公司化的后續(xù)機構吉林化學工業(yè)公司,繼重組后 易名為吉化集團公司,為重組之前集團公司及發(fā)行人所有資產與負債的持有人 14、吉聯公司:指吉聯(吉林)石油化學有限公司 15、吉興公司:指吉林興化硝基氯苯有限公司 16、吉林永暉公司:指吉林永暉化工儲運有限公司 17、吉特公司:指吉林市吉特玻璃鋼有限責任公司 18、巴斯夫吉化公司:指吉林省巴斯夫吉化新戊二醇有限公司 19、中間體:指化工生產過程中,介乎原料和最終產品之間的化工產品 20、乙烯工程:指最初由前身公司籌建的設計能力為30萬噸/年的生產裝 置,包括由十一套主要裝置的項目。發(fā)行人建造并擁有其中的四套裝 置,并可能在將來向集團公司收購其他七套裝置。 22、原有四套裝置:指于重組時劃入發(fā)行人的乙烯工程計劃中的四套裝 置。 23、其他七套裝置:指重組時未劃入發(fā)行人的乙烯工程計劃中的七套裝 置,包括輔助及后勤裝置。 三、本次發(fā)行的有關機構 |發(fā) 行 人: |吉林化學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焦海坤 | |地 |吉林省吉林市遵義東路31號 | |址: | | |電 |0432-3976445 | |話: | | |傳 真:|0432-3977756 | |聯 系 人:|李春青 李中良 | | | | |主 承 銷 商: |國信證券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李南峰 | |地 |深圳市紅嶺中路7號國際信托大廈十層 | |址: | | |電 |0755-2130833-2147 | |話: | | |傳 真:|0755-2130620 | |聯 系 人:|李殿坤 范道遠 胡強 | | | | |副 主 承 銷 商: |吉林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張 晶 | |地 |吉林省長春市斯大林街63號 | |址: | | |電 |021-63259283 | |話: | | |傳 真:|021-63259283 | |聯 系 人:|孫小丹 陸波 | | | | |副主承銷商: |中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常振明 | |地 |北京市朝陽區(qū)新源南路6號 | |址: | | |電 |0755-2255799 | |話: | | |傳 真:|0755-2284144 | |聯 系 人:|王連志 陳笑梅 李國強 | | | | |上市推薦人: |吉林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 | |國信證券有限公司 | | | | |發(fā)行人律師: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輝 | |地 |北京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棟11層 | |址: | | |電 |010-65006627 | |話: | | |傳 真:|010-65008560 | |聯 系 人:|白延春 周 寧 | | | | |主承銷商律師: |中博律師事務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黃丹涵 | |地 |北京市復外大街A2號中化大廈528室 | |址: | | |電 |010-68568519 | |話: | | |傳 真:|010-68568528 | |聯 系 人:|徐俊峰 | | | | |會計師事務所: |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葛 明 | |地 |北京市朝陽門北大街6號萬泰大廈802-807室 | |址: | | |電 |010-65545577 | |話: | | |傳 真:|010-65544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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