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操作規(guī)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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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操作規(guī)程細則
廣東省某集團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操作規(guī)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 于實施審計工作規(guī)程的若干規(guī)定》,結合廣東省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集團公司) 工作實踐,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是某集團公司監(jiān)察審計部辦理審計事項的準則,審計人員必須遵循本規(guī)程。 第三條 本規(guī)程的內容包括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項目過程中的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 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zhí)行,以及審計檔案管理。 第二章 審計準備 第四條 確定審計事項 某集團公司監(jiān)察審計部應根據當年的年度審計計劃和本單位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確 定審計事項。 第五條 組成審計組 確定了審計事項后,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委任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 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審計項目的實施工作。審計人員應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 作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應當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 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六條 收集資料 審計組在編寫審計方案前,應當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 并向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資料。審計組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真 實、完整的下列資料,被審單位不得拒絕: 一、被審計單位的性質、規(guī)模、經營范圍等基本概況和資產情況; 二、組織機構和管理層人員結構、財務隸屬關系、人員編制情況; 三、銀行帳戶、會計報表、納稅鑒定、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 資料; 四、會計基礎工作情況、財務會計機構和工作崗位設置情況及工作情況; 五、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六、公司章程、重要經濟合同、協(xié)議、董事會會議紀要等; 七、前次接受審計檢查情況; 八、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 九、其它需要了解的情況。 第七條 編制審計工作方案 一、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之前,應當根據項目審計的要求和被審單位情況,確定審計 目標和審計重點,編制總體審計方案和具體審計計劃。 二、總體審計方案是對從審計立項組成審計組到出具審計報告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 容的綜合規(guī)劃。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方案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方案所需要 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所作的詳細規(guī)定和說明。 總體審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審計事項名稱; (二)審計方式; (三)審計依據、審計目的、審計范圍、審計策略; (四)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五)預計的審計工作進度、時間; (六)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要求; (七)其他有關的內容; (八)編制總體審計方案的日期。 總體審計方案應當由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人審核批準,重要審計事項報經主管領導批準 后實施。 三、具體審計計劃法應當包括具體審計項目的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審計目標; (三)審計程序(包括符合性測試程序和實質性測試程序); (四)執(zhí)行人和執(zhí)行日期; (五)審計工作底稿的所引號; (六)其它相關內容。 具體審計計劃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制定。 第八條 發(fā)送審計通知書 監(jiān)察審計部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有關部門 。特殊情況,審計通知書亦可在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時向被審計單位遞交。審計通知 書一式兩聯(lián)。 審計通知書內容包括: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成員名單; 四、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五、審計機構公章和簽發(fā)日期。 監(jiān)察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中明確自查的內容、要 求和期限。 監(jiān)察審計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 行政負責人)和財務主管人員就提供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九條 聽取情況介紹 審計組進駐被審單位后,應向其單位領導說明審計意圖,提出有關要求,并聽取被 審單位和財務負責人介紹情況。主要聽取被審計單位的管理體制、機構設置、經營規(guī)模 、范圍、財務管理狀況以及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zhí)行情況。 第十條 調取資料 根據審計事項的要求,審計組應隨時調取有關資料,填寫《資料登記表》,辦理接收 、歸還手續(xù)。 第十一條 實施檢查 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方案確定分工,按照具體審計計劃,可運用詳查、內控測評 ,抽樣審計、計算、分析性復核、觀察、詢證、監(jiān)盤以及計算機輔助審計等方法,審查 被審計單位銀行帳戶、會計憑證、帳表;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人員詢問 調查;檢查內部控制制度。審計重點應根據不同的行業(yè)和審計種類確定,但一般應放在 檢查國有資產的真實、完整、保值、增值的環(huán)節(jié)上。 審計組對曾經審計的單位,應當注意利用原有的審計檔案資料,并可利用經核實后 的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成果。 第十二條 收集證據 一、審計證據是審計機構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 。 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二)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三)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五)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言證材料; (六)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七)其它證據。 二、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客觀性; (二)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審計證據具有與審計目 標相關聯(lián)的相關性; (三)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充分性; (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要求,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合法性; (五)調查取證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場。 三、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經過審計組組長復核后,交被審計單位有 關人員、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簽名或蓋章;審計人員調查取得的其他審 計證據,應當注明來源,并由提供者簽名或簽章。 四、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簽章的,審計人員應當 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簽章的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仍可作為審計證 據。 五、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 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 六、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 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七、審計組對現金、有價證券的盤點監(jiān)督,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 行為的取證,以及對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審計人員辦理。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 書副本。 八、審計組對收集的審計證據,要按審計目標的要求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 評價,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 九、審計組應當在編寫審計報告前,對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 性進行鑒定,發(fā)現審計證據不足或取證手續(xù)不完備時,應及時補充取證或補辦手續(xù)。 第十三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一、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二、審計工作底稿應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得的證明材料的名稱、來源和時間等 ,并附有證明材料。審計人員應當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三、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項目內容,逐項逐事編制 形成,做到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 四、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時間; (三)審計過程記錄; (四)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五)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的評價、初步處理意見及建議; (六)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七)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八)索引號及頁次; (九)其他說明事項。 五、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 的經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刪減或修改。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 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 一致;相關的證明材料若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 六、審計底稿必須要用鋼筆書寫,以便保存。 七、審計工作底稿應有索引號及順序編號 八、相關工作底稿之間,應保持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 號。 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并簽名。對需要補充和修改的審計工作底 稿,應當要求審計人員進行補充和修改。 九、審計工作底稿未經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人批準,不得向外提供。 十、審計組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人請示匯報。 十一、審計人員結束審計后,應當統(tǒng)一匯總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取證材料清單,由審 計組長及編制人員簽名。審計工作底稿必須歸類整理,納入項目審計檔案。 第四章 審計終結 第十四條 編寫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向派出的審 計機構提出的書面文書。 一、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后,應將查出問題進行匯總整理,在組內統(tǒng)一認識后向被審 計單位得主管領導、財務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口頭交換意見,并在口頭交換意見結束之日 起十五日內提出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出審計報告的時間可適當延長。 二、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和報告日期,做到語言簡煉,表達確 切,觀點鮮明。內容應當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實事審計的有關情況,審計評價意見,以及 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依據。 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標題(應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事項的主要內容和時間); (二)主送單位; (三)審計報告的內容; (四)審計組組長簽名; (五)報告日期。 三、審計報告的具體內容應包括: (一)審計依據、審計范圍、時間; (二)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和投入的力量; (三)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yè)性質、財務隸屬關系、企業(yè)規(guī)模、經營成果 等); (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五)對審計事項的評價; (六)對違反國家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 四、審計報告中對下列事項不作評價: (一)審計過程中未涉及的具體事項; (二)證據不足、評價依據和標準不明確的事項。 五、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 的基礎上,匯總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其內容應當完整、結構合理、語言簡練、表述準確 、觀點鮮明。 六、審計組對審計報告初稿應當集體討論,并由審計組組長定稿,送交監(jiān)察審計部 負責人審閱。審計組在提交正式的審計報告前,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審 計機構;逾期不送,可視為對審計報告沒有異議。 七、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問題應當進行核實,并寫出書面說 明;認為需要修改或調整審計報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調整。 第十五條 審定審計報告 一、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提交監(jiān)察審計部,并附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及審 計組對這些意見核實情況的說明。 二、監(jiān)察審計部應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審核要點如下: (一)審計報告中所提問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依據是否得當,定性 是否準確,引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適當; (二)處理意見是否客觀公正,審計建議是否切實可行; (三)報告結構是否規(guī)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詞是否恰當; (四)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是否進行了核實,有沒有根據核實結果 改定審計報告; (五)審計過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三、如發(fā)現審計報告中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問題,應責成審計組繼續(xù)核實、修 正和補充證明材料。 四、監(jiān)察審計部應將審核后的審計報告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交主管審計工作的 公司領導審定。其中涉及金額巨大、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第五章 審計意見和決定 第十六條 出具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一、監(jiān)察審計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一下處理: (一)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如有違反國家財政法規(guī) 的行為,且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可以在審計意見書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糾正。 (二)對有違反國家財政法規(guī)的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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